原标题:《解释》有助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10个配套典型案例,用于指导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该《解释》出台意义重大,有助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进一步强化和丰富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工作的内容和领域。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涉森林资源案件包括涉森林、林地、林木等各种类型案件,涉及财产与资源利用、资源与生态保护等多重法律价值目标,无论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颇为复杂,有许多疑难困惑。从《解释》条文来看,没有回避难题,啃掉了许多“硬骨头”,针对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疑难问题予以了规范。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涉森林资源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在涉林司法审判中正确落实生态文明观念。《解释》第一条就将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作为审判基本原则。配套典型案例1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3中国绿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政府、新郑市某庄村委会等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中,均坚持了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原则,通过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同时辅以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司法目标。
二是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森林资源权益纠纷审判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多次调整变革,林地、林木交易及权属纠纷较多。《解释》第一条明确审理该类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同时在第二条至第十四条针对案件受理、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处理、重复处分的确权顺位、公益林经营合同的审查、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等实践中频发多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具体裁判规则。
三是目前我国正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给各级人民法院带来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解释》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新类型涉林纠纷审判进行了有益探索,对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林业碳汇、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纠纷案件审判规则作出规定。这些裁判规则依然贯彻了生态优先的原则,注重生态修复,强调保障科学及时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也深入贯彻了绿色发展的理念,通过司法手段助推绿色金融,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典型案例的选择也颇具匠心,突出了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绿色金融等内容,这是通过司法手段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侯佳儒)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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