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守心中的正义—观电影《林肯律师》有感
(一)作为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地,英国早在爱德华一世时期就形成了职业律师群体。律师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是连接国家法律与公民权利的中介人,是调节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起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是推动司法制度运作的重要法律力量。然而,缘何人们对律师的评价褒贬不一?或许我们可以从电影《林肯律师》中找到答案。
在影片《林肯律师》中,刑事辩护律师米克·哈勒因经常在林肯豪车中办公,而得绰号“林肯律师”。米克·哈勒代理的当事人多为街头飞车党、失足妇女和吸毒者等社会底层人员。律师世家出身的米克·哈勒精通法律,深谙司法程序,往往能够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以此来降低甚至是摆脱法律的制裁。为了标榜自己的能力,他甚至在自己的林肯豪车车牌上写上“无罪”一词。这为其带来诉讼名声和诉讼业务的同时,也招致了当地警方和检方的痛恨。正如片中所示,当米克·哈勒为年轻富有且行为不端的房地产开发商路易斯·罗莱特作无罪辩护时,警察科勒对其讽刺道:“像你这样的人晚上怎么睡得着呢?替那么多人渣打官司。”
在代理路易斯·罗莱特受控殴打并企图强奸应召女郎一案时,米克·哈勒依然作的是无罪辩护。在与路易斯·罗莱特沟通中,罗莱特坚称自己是无辜的,是被栽赃陷害的。
经过米克·哈勒及其私人调查员的初步调查,证据确实显示罗莱特似乎是无辜的,米克似乎可以轻松地赢下这场官司,赚取高额的诉讼费。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米克发现罗莱特口是心非,谎话连篇,刻意隐瞒事实。一个偶然的机会,米克·哈勒甚至发现罗莱特的这起案件与自己数年前经手代理的杰西·马丁内斯强奸杀人案有诸多相似之处。
在代理马丁内斯强奸杀人案时,几乎所有的证据都直指马丁内斯为犯罪凶手,而按照当时的量刑标准,马丁内斯将要被判处死刑。米克当时作了有罪辩护,并迫使马丁内斯认罪伏法,以便达成辩诉交易,减轻量刑。
(二)随后的调查取证,米克发现自己代理的这两个案件的凶手竟然同为罗莱特。米克让自己的委托人成了另一个委托人的替罪羊。马丁内斯含冤入狱,蒙受不白之冤;真正的凶手罗莱特却逍遥法外,继续作案。而自己现在正在继续为罗莱特作无罪辩护。
得知真相的米克陷入了两难境地。若米克想要弥补自己的过错,还马丁内斯以清白,他就必须向警方和检方检举罗莱特的罪行;而身为罗莱特的辩护律师,罗莱特就享有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米克就不能将自己所掌握的罗莱特的罪状交给警方和检方,否则,自己的执照就要被吊销。事实上,这也是罗莱特特意挑选米克作为自己辩护律师的原因。
不过米克最终还是找到了解决之道。他继续担任罗莱特的辩护律师,利用自己的诉讼技巧,为罗莱特赢得了无罪释放的诉讼结果。但在庭审过程中,他借与罗莱特关在一起人之口,将罗莱特的罪行悉数向法庭上的警察道尽。这样就在罗莱特无罪释放、刚走出法庭之际,就立马被警察带走。正如探长对米克所言:“你先把你的委托人从人身侵犯罪中脱离出来,就是为了使他陷入谋杀罪。你到底站在哪一边?”
(三)事实上,米克·哈勒一直站在法律这边,他一直站在无罪推定原则这边。米克·哈勒一直坚持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有其自己的原因。他说:“我不能认出谁是无辜的,就算他们站在我的面前,我也认不出来。”而自己身为辩护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而自己最害怕的莫过于让无辜的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只能作无罪辩护,“没有比清白的委托人更让人生畏的了。因为如果你搞糟了,让他进了监狱。你将永远无法心安理得地继续生活。因此,你能提出的罪名只有一项,那就是无罪。”
不过,一旦米克·哈勒利用法律漏洞或者诉讼技巧帮助其委托人逃脱掉法律的制裁,他就会被扣上“为坏人说话”或“恶魔的代言人”的帽子。然而正如上所述,米克为自己的委托人作无罪辩护,帮助其洗脱罪名,绝非仅仅为了赚取诉讼费用,博取声名,更是为了坚守自己心中无罪推定的正义。作为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监督者,律师并不是为了洗脱罪名而辩护,而是为了监督法律不被滥用而辩护。
米克在回敬讽刺自己的警察科勒时列举了自己所办的一桩案子,并阐明了自己坚持无罪辩护的价值:他的一个委托人确实杀死了自己的妻子。然而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太贪心了,想把另外两件未破的案子嫁祸给自己的当事人。在警察的合谋下,他们设计了证据,让一切看起来都是他的委托人做的。不过,米克却给这个委托人作了无罪辩护,并让委托人无罪释放了。
这次,米克毫无疑问地是在为魔鬼代言,不过正如米克所言:“这就是司法制度,虽说本来不该这么运作。”倘若没有司法机关人员滥用法律在先,那就不会有米克·哈勒利用法律漏洞来为恶人辩护。进一步说,米克·哈勒虽然是在为恶人代言,但他依然是在守护正义,只不过这是一种弥补司法漏洞的正义,一种让恶魔逍遥法外来换取的正义,或许这也就是本片片名亦译为《下流正义》的原因吧!
作者:郭富民;张飞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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