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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疑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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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张孝中  魏宗万  

导演:内详  又名:

豆瓣精彩点评:

剧情介绍

央视的百家讲坛栏目带起了历史热,多位主讲人因为独到的见解、风趣的语言走红,但厦门大学教授傅小凡主讲的《大明疑案》引发争议——陈某诉称傅小凡抄袭了其原创文本。最终,法院认定傅小凡构成抄袭,判令其赔礼道歉。傅小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争议:谁先为万贵妃“洗白”

陈某称,其于2012年创作电影剧本《万贞儿与明宪宗》,后将该文改名为《明朝万贵妃天大冤枉之历史由来》、《万贵妃怎样在史学家笔下变成十恶不赦的女人》(以下简称“万文”),并于2012年起发表在百度贴吧上。

陈某说,傅小凡在主讲《大明疑案上部18 万贵妃专宠之谜》节目后,将该期节目整理成标题为《我的央视百家讲坛系列讲座之二第二十集万贵妃 专宠之谜》的文字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博文),发布在新浪博客上。陈某认为,傅小凡在节目中的口述作品和涉案博文,都大量引用“万文”内容,侵害了自己对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作为博客服务提供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要求二被告删除涉案博客上的侵权文章,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和合理开支58382.06元,同时,傅小凡要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傅小凡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其称,在收到起诉状前从未接触过“万文”,涉案节目中形成的口述作品是经考证历史文献后独立创作的。傅小凡还认为,对于同一历史现象,不同人均可进行考察,且“万文”和被诉侵权文在主题、创作思路、结构、表达等方面均不相同。傅小凡还称涉案博客不是自己创建,涉案博文也非自己发布。

新浪公司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博客内容没有事先审查义务,且涉案博客并非位于博客首页显著位置,新浪公司也未进行编辑、整理或推荐,不存在过错。陈某起诉前未通知过新浪公司,新浪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即屏蔽了涉案博文。因此,新浪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最终判决时,认可了新浪的说法。

但对于陈某的诉求和傅小凡的辩解,法院均进行了充分分析。

法院辨析一:作品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指出,“万文”属于基于历史人物创作的评述性文学作品,此类作品由于受制于大量的客观史实和既往研究,往往较难形成具有新意的表达。“万文”对万贵妃负面历史评价提出反驳并加以分析,不同以往研究,对此类文章中的独创性表达如不加以保护,将不利于鼓励历史研究学者或爱好者独立思考并进行创作。

但是,保护也并非一概而论。法院提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思想、公有领域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万文”作为对历史人物负面评价的反驳,以阐述万贵妃这一历史人物的生平及其与宪宗关系开始,发展至总结历史对万贵妃的负面评价,并在分析该负面评价不成立的理由后得出相反论点。此种文章结构,即通常的历史题材类评述作品结构,应属作品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万文”系以万贵妃这一特定历史人物为对象创作的评述性文学作品,其中的人物、事件都以史实为基础,因此,在对以同一历史人物万贵妃为对象创作的被诉侵权文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时,应把万贵妃及其人物关系、人物之间的矛盾表现、历史事件及其发生顺序等客观史实排除出去。此外,对于两文如下来源于史料的内容:(1)关于宪宗和万贵妃生平及二人关系的表达;(2)关于《明宪宗实录》系对万贵妃最早的官方记载的表达;(3)根据《明宪宗实录》总结万贵妃四项罪状的表达;(4)关于《明史》系将万贵妃打造成十恶不赦坏女人的来源的表达等,法院认为,两文中上述部分均系对相关史料的整理或对史料中文言文到白话文的简单转化、归纳,属于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引用,故不能作为判断被诉侵权文与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法院辨析二: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万文”中,那些部分又受到法律保护呢?

法院分析,史实确属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为某个人独占,因此如上所述应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但是,以历史人物及相关史实为素材的创作并不意味着由此形成的表达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意味着就该历史人物及相关史实进行创作而形成的独创性表达也是公有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对于此种独创性表达,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者不应当混淆。本案中,“万文”中关于《明宪宗实录》对万贵妃四项指控的反驳形成的表达,对《明史》中新增的万贵妃逼迫宫女堕胎、毒死纪妃两项指控提出质疑并论述形成的表达,以及对万贵妃在历史上受到负面评价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结论形成的表达,虽与《明宪宗实录》《明史》等史料相关,但是陈某对相关史料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并基于独立的分析、思考,结合自己的认识形成的表达;这些被引用的史料与陈某的创作融为一体,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应被视为公有领域素材予以排除,故陈某对其作品中的该部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文章主要观点和作品主题,往往具有高度的抽象和概括性,通常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即使是以相同题材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对作品的主题的表达一般不可能出现雷同。本案中,“万文”的主题虽属思想范畴,但综合全案事实,“万文”系对万贵妃历史评价的反驳,对该主题形成的表达与以往同类作品完全不同,故其是陈某结合自身创作而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应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从两文主要脉络来看,两文所选择表现的历史阶段和创作的角度基本相同,均以万贵妃与明宪宗生平及二人关系为切入,对万贵妃被专宠的历史负面评价展开分析并提出反驳,且既反驳《明宪宗实录》中的四点指责,也反驳《明史》中新增的两项指责,并以总结为何万贵妃受到负面评价为结束。在该主要脉络上形成的表达,排除公有领域素材之外的部分,除了个别表达存在差别,从两文整体看,其主要脉络及内容安排并无实质差别,文章核心表达均是对万贵妃历史负面评价的反驳,且其中的相同或近似部分容易引起公众认为两作品整体近似,故可认定被诉侵权文对“万文”构成整体使用。

并且,关于两文具体细节的表达,法院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的具体情节在各自作品中所占绝对比例较高,且均系文章主体,因此,被诉侵权文对“万文”的使用并不属于在合理范围内的使用或适度借鉴。

甚至,两文均出现两处错误,且错误之处及其在各自文中的位置均相同,两处错误还都是特有错误,而非通常、常见的错误,傅小凡辩称笔误,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文仅对“万文”在表达顺序上进行了个别调整,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删或拆分,这些改变对文章主要表达均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文与“万文”构成实质性相似。

鉴于陈某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法院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程度及律师工作难度,法院支持了陈某合理开支的索赔诉求。

最终,法院判令傅小凡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史学类杂志上发布声明,就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向陈某赔礼道歉。

傅小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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